皖职院〔2020〕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和《支持微信提现的老虎机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督查的实施方案》(皖纪办明电〔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合作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来学院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相关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事先审批,及时结算。各类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和餐前审批。负责接待部门、单位须在OA系统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并附来访单位公函,经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接待结束后必须一事一单、及时结算,月内结清。公务接待申请单填写规范,申请金额和接待人员严格填写。
第五条 一般公务接待(除外事接待)应选择学校食堂餐厅,原则上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不搞层层陪同,接待前报校长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安排就餐的,须报校长批准同意后,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适当地点。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礼品费(仅限于外事接待)等。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标准,为来宾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用公款向来客赠送礼品、纪念品等。
第八条 餐费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用餐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工作餐一次,国内接待餐费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伙食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外,一律不提供香烟、酒水。外宾接待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当天),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餐费(含酒水、饮料)按照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标准执行。外宾宴请费(不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 厅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2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酒水、饮料不得超过宴请费的三分之一。外宾在校期间省级宴请不得超过1次。
接待人数: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国内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外宾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如需陪同外宾考察的,考察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接待陪餐人数可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用餐申请表中说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合理安排。
第九条 住宿费:国内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学校可支付接待对象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的部分,最高不超过安徽省省直单位出差住宿标准。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交通费:公务接待应充分利用学校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第十一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来学校视察,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县级以上地方领导,重要合作单位领导,以及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等,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邀请的国(境)外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国际教育合作交流的来宾等,由学校外事办负责接待。
接待期间外宾外出考察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的全国和全省性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各部门、各单位主办(承办)的全国和全省性学术型、业务性会议,由主办(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接待,学校办公室可提供工作协助。会务标准按照参照省直机关各类会议标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业务关系邀请的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来宾,以及邀请来学校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的专家、学者等,邀请部门事先须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统一安排接待。 对访问或邀请来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接待的,其接待标准比照外事接待单位级别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经费不得包括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目录“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出。统一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在食堂就餐的,需开具发票,由财务集中转账。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凭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财务票据、消费清单等,报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的年度预算和支出项目管理。校办、财务等部门,应定期向校长汇报全校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并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检查。纪检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用审计、监督、监察工作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以上级别干部一般不得借出差之际在外地安排公务宴请。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前报校长同意,回校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管理,做出表率,严禁利用公款在校内巧立名目、相互吃请,坚决制止公务接待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的现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皖职院〔2016〕103号、〔2017〕16号)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