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1浏览次数:1031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予以修订。

一、奖学金的类别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8000/人·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学年

  (三)学院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800/人·学年

   二等奖学金:600/人·学年

   三等奖学金:400/人·学年

二、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获得我院正式学籍且提出申请的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评定条件

    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2%,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或良好。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和在省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4%,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综合素质高、平时表现突出,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6%,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时,可推荐评定“国家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综合素质等方面较突出

    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5%,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或良好。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在院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8%,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综合素质高、平时表现突出,在国家级、省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系部的前10%,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时,可推荐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

    (四)被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学院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表现良好,综合素质较好,身体心理健康。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15%,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成绩良好,体育成绩必须在良好等级以上。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20%,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体育),考查成绩合格。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30%,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体育),考查成绩合格。

     (三)对于热心社会活动、成绩突出、同学拥护的学生干部,或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显示出一定创造能力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只限2门功课的成绩相应下调幅度,具体标准由各系部掌握和控制。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普通本科学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界定条件和认定工作,按照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执法机关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当年考试作弊者或有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填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以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学院奖学金”。

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获得者,由各系部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定。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额,按照比例将当年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部;“学院奖学金”的名额: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10%;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5%

八、“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各系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搞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九、各系部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努力用真凭实据做好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十、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部应成立以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学生资助人员、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十一、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定工作,提出本单位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名单经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被评定者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学院奖学金”由学院发放;

十二、企事业单位在学院设定的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未制定具体办法的,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各类奖学金评选发放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