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证书 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育基金会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8-27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机构代码和社团组织法人证书。证书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在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717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