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皖职院〔2022〕21号)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23-03-13浏览次数:2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校内一切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房屋建筑结构的或工程总投资在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除外)。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学校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等公用房屋及教师公寓公共部位的修缮项目;

(二)各单位、部门室内外装饰装修和修缮项目;

(三)校内现有场地、水电气暖管道及相关设备、道路、围墙等及相关公共设施等的修缮项目;

第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分类:

(一)零星维修项目

零星维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1.预算在2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物业公司包工包料完成(具体金额范围、承包方式、工程管理方式等详见当年物业管理合同),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验收,工程结束后由后勤管理处统计备案。

2.预算费用在200元人民币(含)以上,0.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上报分管领导后,自行组织施工、验收、结算。

3.预算费用在0.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上报分管领导后,自行组织询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报价),按最低价中标,根据询价结果,组织施工、验收、结算。

(二)立项工程项目

1.小型修缮项目

小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2.中型修缮项目

中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3.大型修缮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6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紧急维修项目

紧急维修项目,是指对师生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或学校正常工作、教学、生活等有较大影响的,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维修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涉及水、电、气、暖等设备设施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或直接影响今后使用的必须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2.涉及房屋和行人安全的维修工程项目;

3.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4.涉及校园安全防范的安防、消防等设备设施维保范围以外的抢修项目;

5.其他涉及师生生命或财产安全,或大范围影响师生正常生活的维修工程项目;

6.对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进行的抢修项目;

7.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组织、监管工作。涉及“三重一大”项目的还需报院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等会议决议。

第四条 零星维修项目和立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紧急维修项目按照第四章第232425条执行。

 

第二章 零星维修项目

第五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行需求单位报修、后勤管理处受理并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二级学院所使用的房产和配套设施,发生损坏、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提交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向后勤管理处报修。

后勤管理处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定期对学校房屋、场地、道路、围墙以及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固定资产进行巡检,发现破损及时维修。

第六条 对于预算在2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物业公司在接到后勤管理处的维修安排后,须在24小时内开展维修,并在后勤管理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  维修结束后,需求单位需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需求单位的合格意见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的前提。

第三章   立项工程项目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在年度维修预算申报前填写申请,向后勤管理处报送下一年度修缮计划项目申请。后勤管理处依据勘察结果、轻重缓急等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排序,报学校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后勤管理处将审议后的下一年度修缮计划项目形成预算于7月中旬报送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报。预算批复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需要及项目轻重缓急等安排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修缮项目进行重大变更的,须由申请单位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

第九条 未申报或未列入当年修缮计划但因实际需求必须立即开展的项目,由需求单位填写申报后,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勘察结果、轻重缓急等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条  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需在进入招标采购程序前,报送控制价(含明细)至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立项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立项工程项目实施前,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需明确合同标的、价款、质量要求、付款方式、权利义务、质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学校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立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应确定项目联系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等,及时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工序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返工,对于重大工程隐患和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后勤管理处的项目联系人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现场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及时签认。

第十五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后勤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前后及时通知。对于零星维修及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保留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后提供给审计处。对于中、大型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处对隐蔽工程共同进行检查验收,签认检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应由项目联系人及时填写施工记录并报后勤管理处与审计处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中如有工程变更等事项,项目联系人需及时填报工程变更申请,根据单项变更增减造价,但是变更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工程变更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5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5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5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签认手续,并需保存与工程变更有关的原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及监理单位(如有)进行预验收,对漏项、不合格及遗留问题应限期解决。经整改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必要时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联系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审计管理规定,汇总修缮工程结算资料送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交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财务处工程款支付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工程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联系施工单位限期解决,施工单位无故拖延导致超出工程质保期的,后勤管理处应保存好联系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的相关证据,该项目质保金全额扣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用于该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所有立项工程均需保留审定金额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共同检查验收,由项目联系人按照后勤管理处质保金申领手续和财务管理规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

第四章  紧急维修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校区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紧急维修项目予以紧急维修或控制,须第一时间(6小时内)反应及抢修,以确保安全及排除紧急状况,同时报后勤管理处。紧急维修结束后,校区物业公司应及时落实书面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公司无法完成紧急维修或控制的紧急修缮工程项目,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项目获批后由后勤管理处迅速联系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十五条  紧急维修项目的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管理、验收及结算,参照零星维修项目的规定执行;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管理、验收及结算,参照立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的重要节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的,后勤管理处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对违规施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如有)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修缮工程的财务、审计、采购、合同等事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审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房屋建筑结构的或工程总投资在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工程项目和紧急维修项目结束后需建立台账,第一时间向国资办和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