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环节和表现
会计信息是指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及其成果等方面的信息,是对会计主体经济业务活动中以货币计量反映的价值运动的一种客观表达。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及其成果,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舞弊行为。
会计信息失真的三个环节和表现:
1、会计凭证失真。利用会计凭证进行舞弊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分为利用原始凭证和利用记帐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失真。原始凭证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初数据来源,它是经济业务的最初载体,它的真实与否,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流程和最后的会计信息结果,如果会计凭证失真,那么提供的财务信息也就有假。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①经济业务为真,原始凭证为假;②经济业务为假,原始凭证为真;③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都为假。
(2)记帐凭证失真。主要表现为任意调整帐项,收入、成本、费用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出现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以致数据失真。
2、会计帐簿失真。会计帐簿是通过对会计要素、会计科目的分类来设置的,它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会计报表的数据,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1)会计科目使用和帐簿登记错误。如利用往来帐作“避风港”。
(2)设置帐外帐。如私设“小金库”,设内部帐和税务帐等。
(3)没有建帐。如“包包帐”。
3、会计报表失真。会计报表失真是会计凭证失真和会计帐簿失真的必然结果。同时,会计报表失真还存在技术上的可能,如无帐报表,合并会计报表过程中的违规抵销。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会计人员,也不能把责任完全归咎于单位领导,除了会计人员、单位领导的人为因素外,还有大的经济环境及国家与之相配套管理的会计法规体系。因此,会计信息失真是在一定的会计法规体系下,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结果,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失真泛滥,除了利益驱动、会计人员素质外,更主要的是会计法规体系漏洞多,不能及时惩处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会计犯罪。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几方面:
1、会计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法规的滞后性、不适应性。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由于会计法规的制定时间有先有后,且法规的制定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以前制定的法规必然会出现与现实经济管理不相适应的一面。二是会计法规体系内部衔接和内容的完整性方面不完善。如原《会计法》没有对会计基础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会计实务中出现了《会计法》管不了账簿设置和记帐不规范的现象;在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方面,原《会计法》较为笼统,难以操作,对情节严重失真的行为普遍存在处罚太轻的问题,遏制不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
2、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组织形式呈多元化发展,但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相应的会计监督体系并未完全形成。国家监督范围和重点有限,社会监督审计由于管理体制和自身发展的原因,难以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而内部监督比较弱,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饭碗”弱化了他们的内部监督力度。因此,整个会计监督体系漏洞较多,对会计信息失真上,会计监督难以形成“重拳”打击。
3、法律责任不明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难以落到实处。一是原《会计法》支持微信提现的老虎机违反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处罚权限和处罚种类,有的处罚力度不够,有的没有规定相应处罚。二是单位负责人受利益驱动,往往指使会计人员按其意图处理帐务,编制报表,会计人员只是奉命办事,因此单位负责人才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真正负责人。三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是导致会计法流于形式的另一个原因。原会计法规定,对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由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但以何种标准来分工和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多头监督检查和职责不清。
4、有的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财务基础管理薄弱,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新《会计法》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中的有关规定
1、针对虚假会计凭证泛滥、会计帐簿残缺不全、会计报表严惩失真等现象,本次修订会计法强调要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会计人员造假、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4)必须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必须进行审核,不得涂改;
(5)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说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6)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要求和披露要求必须符合规定。
2、针对造假帐的各种手法,完善记帐规则。
(1)规定了会计帐簿的构成(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的登记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要求(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按页码顺序登记)等;
(2)规定了定期核对制度,以确保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
(3)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使用必须符合一致性原则;
(4)规定不得私设帐簿;
(5)增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明确规定不得有违反统一的会计制度而导致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的行为。
3、针对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强调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1)明确规定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其要求;
(2)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权利;
(3)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检举权;
(4)规定了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并要求接受社会审计的单位应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5)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
(6)明确规定了对会计人员实行做从业资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