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的特征
(1)虚拟性更强
网络始终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的虚拟这一特征,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及“黄金期货交易”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行空手套白狼之实。在大多数网络传销案件中,投入资金的会员得到的仅仅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拉人头交纳会费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2)诱骗性更强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诱骗性。这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新能源开发”等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在“欧亚伟业”传销案中,欧亚伟业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发展传销。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错误地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还有一些传销组织打着“教育”旗号,网站的表面是展示着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种教程,而实际上当会员购买时,可就不再讲什么教育培训育人了,纯粹就是拉人头非法集资敛财。
(3)隐蔽性更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执法部门查处时,难以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传播性更强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执法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捣毁整个传销组织却往往无能为力,难以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注册登记的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甚至国际管辖权的问题。但目前各国对传销态度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综上,传销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传销活动的特点,并给执法部门的监督查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希望联席会议的各单位、部门能通力合作,在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工作上各尽其力、互相补充,共同维护区域网络安全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