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中心]参加《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讨论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7浏览次数:575

  12月14日,《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讨论会在安徽农业大学召开,会议由省教育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召开,在肥的厅属7所本科院校和2所高职院校的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讨论会,后勤资产管理科负责人代表学院参会讨论。
  安徽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属高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前组织厅属院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意见征求。参会人员从资产的管理机构和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条款逐一进行了讨论。
  会上,各院校参会人员积极发言,认为此次讨论会是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秉承务实的工作作风,最大程度上尊重厅属院校资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切实提高资产配置和处置的可操作性,对资产的配置和处置权限做了较大的下移,大家一致认为:权限的下移,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下移。大家还建议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升级,切实提升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构建大平台,实行资源最大程度上的共享。
  此暂行办法将在充分征求所有厅属院校意见后予以发布施行,较大的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一是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了重新界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较之前的一般设备价值5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有了较大提高;二是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由省属高校自行审批,报教育厅备案;三是单笔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也由省属高校按规定自行审批,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即可,省教育厅汇总后定期向省财政厅备案,省属高校须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教育厅还要求今后各厅属院校须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为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保障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与会人员还讨论了与资产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后勤管理中心   樊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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